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65號
- 原告
- 耀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連敬忠
- 訴訟代理人
- 劉德壽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致詠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逸旋律師
- 被告
- 聖元精密塗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孟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23,69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2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