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4 日
- 當事人宏辰工程有限公司、張寶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73號 原 告 宏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寶珠 訴訟代理人 黃暖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誠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