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77號
- 原告
- 宏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慧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婉玲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被告移轉登記之土地及建物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354,335元(23,216.01×3,500+2,832×3,500+186,300=91,354,33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9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