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82號
- 原告
- 飛創空間規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媁媁
- 訴訟代理人
- 張立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鴻英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7,3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58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鴻英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7,3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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