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7 日
- 法官游智棋
- 當事人石宇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0號 原 告 石宇庭 訴訟代理人 楊文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炬欣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3,1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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