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46號
- 原告
- Aerotechnik Fahrzeugteile AG
- 法定代理人
- Mösl Gerhard
- 訴訟代理人
- 陳郁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晏安律師
- 被告
- 翔勝鎂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劉啟賢
- 被告
- 劉啟賢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模具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請被告返還系爭模具,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模具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本院參酌兩造各自提出之模具價格資料,並考量原告所提資料為107年間之模具報價等情,認以原告陳報金額之1.5倍做為系爭模具之價額為合理,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12,500元(8,275,000×1.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