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模具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01 日
- 當事人Aerotechnik Fahrzeugteile AG、M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46號 原 告 Aerotechnik Fahrzeugteile AG 法 定代理 人 Mösl Gerhard 訴 訟代理 人 陳郁婷律師 林晏安律師 被 告 翔勝鎂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啟賢 被 告 劉啟賢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模具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請被告返還系爭模具,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模具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本院參酌兩造各自提出之模具價格資料,並考量原告所提資料為107年間之模具報價等情,認以原告陳報金額之1.5倍做為系爭模具之價額為合理,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12,500元(8,275,000×1.5),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2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