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延滯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袁雪華
- 法定代理人王成發
- 原告格林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57號 原 告 格林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施瑋婷律師 陳禹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利環保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延滯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6,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0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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