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公司印鑑章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9 日
- 當事人宏杰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林宏熹、吳烈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6號 原 告 宏杰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熹 被 告 吳烈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屬財產權訴訟,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 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