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9 日
- 當事人川岳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楊振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7號 原 告 川岳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振東 上列原告與被告耀欣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依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本金加計迄至起訴前一日之遲延利息,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169,8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0,696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