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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袁雪華

原 告
達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信吉
原 告
達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樹木 同上
原 告
桃莉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峻霖
原 告
永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憲明
原 告
蔡憲明即明城工程行
才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兩三
原 告
世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于慶
原 告
佳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富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克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依原告請求之總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727,5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4,8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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