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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袁雪華

原告
達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信吉
原告
達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樹木 同上
原告
桃莉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峻霖
原告
永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憲明
原告
蔡憲明即明城工程行
原告
才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兩三
原告
世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于慶
原告
佳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富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克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依原告請求之總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727,5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4,8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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