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2 日
- 當事人黑偉機械有限公司、林李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3號 原 告 黑偉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李完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森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47,8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20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