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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72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魏于傑

原告
杜侑達
訴訟代理人
官振忠律師
被告
宏聚全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輝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訴請被告將宏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70萬股移轉登記予原告,本院參酌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為290萬股,112年度資產負債表記載負債及權益總額為新臺幣(下同)9,585,378元,換算每股權益約為3.305元,原告請求被告移轉70萬股,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13,500元(3.305×7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9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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