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2 日
- 當事人森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正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9號 原 告 森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隆 訴訟代理人 蘇亦洵律師 楊禹謙律師 被 告 艾格創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偉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美金828,203.78元及自民國107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其中美金828,203 .78元部分經換算為新臺幣(下同)26,258,201元(計算式:美金828,203.78元×起訴日即民國113年1月19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 金賣出匯率31.705=26,258,20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下均同),加計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月18日之金額為7,377,298元,故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33,635,499元(計算式:26,258,201+7,377,298 =33,635,499),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8,0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