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6 日
- 當事人浙江省、葉家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00號 原 告 浙江省 法定代理人 葉家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樺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HOLY DRAGON CON TRUCTION CO.LTD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原告公印文、原告之公務所所在地。並應提出足以證明原告具有當事人能力及公印文、公務所所在地資料屬實、具有法律效力之證據。 二、葉家興之簽名或印文。並應提出葉家興具有原告法定代理權之證明。 三、訴之聲明。(原告請求被告應為如何行為,如賠償金錢或交付何物,需具體、明確) 四、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原告請求被告為前項行為之法律依據及原因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