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22 日
- 當事人申特精密工業有限公司、羅仁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48號 原 告 申特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仁杰 訴訟代理人 陳彥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穎精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2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43,728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