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04 日
- 法官魏于傑
- 法定代理人陳贊升
- 原告聖億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64號 原 告 聖億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贊升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煜庭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5,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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