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04 日
- 當事人帝神股份有限公司、陳名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68號 原 告 帝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名銳 原 告 陳名銳 方國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明訓律師 被 告 帝神壹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聖期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請撤銷股東會決議,非因身分或人格權涉訟,應屬財產權訴訟,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