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無因管理費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07 日
- 當事人齊緯營造有限公司、蕭郁儒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88號 原 告 齊緯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郁儒 訴訟代理人 周志羽律師 黃宗哲律師 熊心瑜律師 陳亭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加豐營造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無因管理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