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9 日
- 當事人林怡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23號 原 告 林怡輝 訴訟代理人 林淑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耘栓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4,8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