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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2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魏于傑

原 告
義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家森
訴訟代理人
楊俊煌
被 告
宏昱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淑珠
被 告
武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政潮
被 告
張圓福
王廣儀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該修正理由業已敘明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937,793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本金自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156,520元(詳見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0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493萬7,797元) 1 利息 405萬5,104元 112年10月17日 113年8月4日 (293/366) 6% 19萬4,777.95元  2 利息 6萬3,573元 112年9月5日 113年8月4日 (335/366) 6% 3,491.3元  3 利息 71萬7,344元 113年3月1日 113年8月4日 (157/365) 6% 1萬8,513.37元  4 利息 10萬1,776元 113年4月11日 113年8月4日 (116/365) 6% 1,940.71元  小計       21萬8,723.33元 合計        515萬6,5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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