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04 日
- 法官魏于傑
- 當事人程邦工業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40號 原 告 程邦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泳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31,4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8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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