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04 日
- 法官魏于傑
- 當事人桃園市政府財政局、楊仕帆、衣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49號 原 告 桃園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歐美鐶 訴訟代理人 謝清傑律師 被 告 楊仕帆 衣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趙令訓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拆除房屋返還土地,其訴訟 標的之價額,應以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08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訴請被告楊仕帆拆屋還地,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63,400元(計算式詳見附表);原告訴請被告衣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自楊仕帆搭建之建物遷出,訴訟經濟目的與前開聲明相同,不另徵費用;原告訴請楊仕帆給付不當得利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7,042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合計10,490,4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陳淑瓊 附表 編號 占用標的 原告主張 占用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 訴訟標的價額 1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楊仕帆占用49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115,000元 5,635,000元 2 同上段178-1地號土地 楊仕帆占用9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63,600元 572,400元 3 同上段179-5地號土地 楊仕帆占用38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112,000元 4,256,000元 10,463,400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