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49號
- 原告
- 桃園市政府財政局
- 法定代理人
- 歐美鐶
- 訴訟代理人
- 謝清傑律師
- 被告
- 楊仕帆
- 被告
- 衣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趙令訓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拆除房屋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08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訴請被告楊仕帆拆屋還地,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63,400元(計算式詳見附表);原告訴請被告衣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自楊仕帆搭建之建物遷出,訴訟經濟目的與前開聲明相同,不另徵費用;原告訴請楊仕帆給付不當得利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7,042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合計10,490,4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占用標的 原告主張 占用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 訴訟標的價額 1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楊仕帆占用49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115,000元 5,635,000元 2 同上段178-1地號土地 楊仕帆占用9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63,600元 572,400元 3 同上段179-5地號土地 楊仕帆占用38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112,000元 4,256,000元 10,463,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