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55號
- 原告
- 台灣一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清標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鉅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474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255,653元(計算式詳如附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二、起訴狀及後附書證之繕本或影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119條 (書狀繕本或影本之提出) 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 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前項繕本或影本與書狀有不符時,以提出於法院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