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19 日
- 當事人李明修即松燁工程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62號 原 告 李明修即松燁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赫碩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57,6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8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