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0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2 日
- 當事人施水聖、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宋耀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25號 原 告 施水聖 被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2,27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