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32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金鴻醫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可語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鎰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子成
上列當事人因113年度訴字第1132號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991,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上訴人僅繳納1,000元,尚欠89,600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