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2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3 日
- 當事人劉宗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09號 原 告 劉宗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琳惠即富溢國際企業社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2萬9,349元(即4張支票的面額加計 從原告請求之利息起算日計算至支付命令聲請繫屬本院為止時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詳如附表),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1,78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裁判費51,2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謝喬安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487萬4,284元) 1 利息 487萬4,284元 112年3月24日 113年4月9日 (1+17/365) 5% 25萬5,065.27元 小計 25萬5,065.27元 合計 512萬9,34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