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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45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李麗珍

原告
游麗雪
被告
一博有限公司(已廢止)
法定代理人
郭源一(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關於被告一博有限公司部分,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6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另一被告郭源一部分另經本院裁定駁回),惟被告一博有限公司登記所在地位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可參,並非本院轄區,且觀諸卷存資料,並無可認兩造就本件請求返還借款之訴有合意本院管轄之情事,是依前揭法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凱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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