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45號
- 原告
- 游麗雪
- 被告
- 一博有限公司(已廢止)
- 法定代理人
- 郭源一(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關於被告一博有限公司部分,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6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另一被告郭源一部分另經本院裁定駁回),惟被告一博有限公司登記所在地位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可參,並非本院轄區,且觀諸卷存資料,並無可認兩造就本件請求返還借款之訴有合意本院管轄之情事,是依前揭法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