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2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30 日
- 當事人宗盈捷成股份有限公司、陳宗智、耀欣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鄭莒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47號 原 告 宗盈捷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智 訴訟代理人 王敬堯律師 被 告 耀欣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莒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43,8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95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54,4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若逾期未補繳裁判費,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李思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