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47號
- 原告
- 宗盈捷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宗智
- 訴訟代理人
- 王敬堯律師
- 被告
- 耀欣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莒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43,8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95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4,4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若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