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7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44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陳昭仁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家慶
即被告
林宸淳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涂彥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1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34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34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訴費新臺幣(下同)44,896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該裁定已於114年4月23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可查。然上訴人迄未繳納上訴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上訴抗告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查,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思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