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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4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譚德周

原告
大陸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碧雲
訴訟代理人
黃曙展律師
被告
合豐磚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琴琴
訴訟代理人
陳韶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欣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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