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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8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陳俐文

上訴人
即原告
八德房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卉芝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三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鈺錂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傅燕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4年6月27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686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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