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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林靜梅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田志傑
被告
牡丹國際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李志祥
法定代理人
5號7樓
被告
呂佾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4月11日上午9時20分整在本院第3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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