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2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佩真
- 訴訟代理人
- 田志傑
- 被告
- 牡丹國際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李志祥
- 法定代理人
- 5號7樓
- 被告
- 呂佾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4月11日上午9時20分整在本院第3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17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4月11日上午9時20分整在本院第3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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