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8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劉佩真、牡丹國際有限公司、李志祥、5號7樓、呂佾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2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田志傑 被 告 牡丹國際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李志祥 法定代理人 5號7樓 被 告 呂佾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4月11日上午9時20分整 在本院第3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劉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