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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40號

拆除招牌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徐培元

上訴人
即原告
登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田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築間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微笑燒肉中壢延平分公司因113年度訴字第1740號拆除招牌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200,000元(參見本院113年度補字第210號民事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3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培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宜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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