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7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29 日
- 法官潘曉萱
- 法定代理人陳延方
- 原告駿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71號 原 告 駿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延方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中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中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6,8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414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8,914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柒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陳佩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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