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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72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吳佩玲

原告
張菀珍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柔安即藝橙工作室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原告起訴前請求之利息已可得特定而應併算其價額。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3,428元【計算式:本金681,728元+利息101,700元(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0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681,728元) 1 利息 681,728元 110年4月1日 113年3月25日 (2+360/366) 5% 101,700.41元  小計       101,700.41元 合計        783,428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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