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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7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7 日
  • 法官
    吳佩玲

  • 原告
    張菀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72號 原 告 張菀珍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柔安即藝橙工作室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項規定,原告起訴前請求之利息已可得特定而應併算其價額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3,428元【計算 式:本金681,728元+利息101,700元(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0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681,728元) 1 利息 681,728元 110年4月1日 113年3月25日 (2+360/366) 5% 101,700.41元 小計 101,700.41元 合計 783,428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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