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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83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張益銘

原告
黃柏薰
原告
吳雪真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奕賢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蕙謙律師
被告
蔡繕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八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4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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