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83號
- 原告
- 黃柏薰
- 原告
- 吳雪真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呂奕賢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蕙謙律師
- 被告
- 蔡繕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八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4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188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八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4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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