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1 日
- 當事人威登資源回收股份有限公司、王裕應、寶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許文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威登資源回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應 臺中市大甲○○○000○○○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寶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姿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629,5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