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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35號

確認股權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陳俐文

上訴人
即原告
賴春敏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呂嘉豪
即被告
木森林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珏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權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4年3月31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935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2,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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