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49號
- 原告
- 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蘭英
- 被告
- 加豐營造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羅瑋頎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9,6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28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