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9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2 日
- 當事人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徐蘭英、加豐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49號 原 告 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蘭英 被 告 加豐營造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羅瑋頎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9,6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28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藍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