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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4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陳俐文

原告
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蘭英
被告
加豐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羅瑋頎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9,6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28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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