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0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研究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27 日
- 法官洪瑋嬬
- 法定代理人杜侑達、馮皇睿
- 原告鉅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宏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41號 原 告 鉅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侑達 訴訟代理人 官振忠律師 被 告 宏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皇睿(原名:馮輝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研究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更正處」所示「原記載內容」粗體底線部分之記載,應予更正如附表「更正後內容」粗體底線部分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事實及理由欄最末已記載原告假執行聲請應併予駁回),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謝喬安 附表 編號 更正處 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內容 1 主文欄 一、原告之訴駁回。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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