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41號
- 原告
- 鉅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杜侑達
- 訴訟代理人
- 官振忠律師
- 被告
- 宏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馮皇睿(原名:馮輝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研究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更正處」所示「原記載內容」粗體底線部分之記載,應予更正如附表「更正後內容」粗體底線部分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事實及理由欄最末已記載原告假執行聲請應併予駁回),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更正處 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內容 1 主文欄 一、原告之訴駁回。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