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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77號

交付印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徐培元

原告
旭風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華
被告
潘俊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印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部判費,經本院於113年7月25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8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培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石幸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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