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0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印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2 日
- 當事人旭風國際運通有限公司、黃秀華、潘俊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77號 原 告 旭風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華 被 告 潘俊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印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部判費,經本院於113年7月25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8 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培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石幸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