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77號
- 原告
- 旭風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秀華
- 被告
- 潘俊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印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部判費,經本院於113年7月25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8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