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5 日
- 法官張益銘
- 當事人晏華實業有限公司、玄龍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17號 原 告 晏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盆美 被 告 玄龍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琮翔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玄龍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玄龍機電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73,61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7,3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46,83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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