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1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0 日
- 當事人吳淑敏、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光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96號 原 告 吳淑敏 被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9,49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