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39號
- 原告
- 李宇喬
- 訴訟代理人
- 杜冠民律師
- 被告
- 力浤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惟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17日(週一)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44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於當日自行到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223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17日(週一)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44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於當日自行到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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