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4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39號

返還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周玉羣

原告
李宇喬
訴訟代理人
杜冠民律師
被告
力浤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惟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17日(週一)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44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於當日自行到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