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02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徐茂朗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胡雅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88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51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2302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88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51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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