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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02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吳佩玲

上訴人
被告
徐茂朗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胡雅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88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51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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