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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3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吳佩玲

上訴人
順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耀
被上訴人
驛榮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紹榮
被上訴人
黃文聰
被上訴人
王煬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0,4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2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淑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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