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32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謝健政
- 被告
- 被 上訴 人即
- 原告
- 柏旭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呈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被告謝健政對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9萬10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3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周玉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