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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周仕弘

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吳沐璇
即反訴被告
被上訴人即
被告
即反訴原告
林郁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11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97頁)。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21至435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仕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34號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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