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47號
- 原告
- 金鶯山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郁喬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和榮建設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和榮建設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0,000元,應繳裁判費16,14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647元。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2347號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和榮建設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和榮建設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0,000元,應繳裁判費16,14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647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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