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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47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丁俞尹

原告
金鶯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郁喬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和榮建設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和榮建設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0,000元,應繳裁判費16,14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647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丁俞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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